代僱駕駛合作契約書 (uber)


代僱駕駛合作契約書

契約當事人

甲方:**租賃有限公司

乙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駕駛

 

甲方因租車客戶於向甲方承租車輛時指示為租車客戶代僱駕駛,而乙方基於合作關係,同意提供甲方租車客戶代僱駕駛服務,經雙方協商後,同意簽訂本契約書如下,以憑遵守:

第一條 駕駛資格

乙方切結其具備職業駕照執照,且須提出警政機關出具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(及良民證),並應依甲方租車客戶之權益保障需求,不定時配合提出相關資料備查。

第二條 服勤事宜

乙方提供甲方租車客戶代僱駕駛服務時,應嚴格遵守交通法令,謹慎駕駛,不得危險駕駛(包括但不於:酒後駕車、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後駕車),亦不得搭載違禁物品或任何具危險性之物品。

乙方不得沿街攬載乘客或物品。

乙方應注意保密租車客戶之個人資料,不得任意洩漏他人。

乙方因違反交通規則、相關法令、所生民刑事、刑事責任、均由乙方自行承擔。如乙方因提供甲方租車客戶代僱駕駛服務,致使甲方需繳納罰款或其他處罰時,各罰單款項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。

第三條 代僱駕駛報酬之計算及支付

雙方同意,關於乙方為甲方租車客戶提供代駕駛服務之報酬,應按下列計算及支付:

1. 於各月份中(或於雙方同意之其他頻率),甲方租車客戶因乙方提供之代僱駕駛服務而給付之租金總額,於扣除新台幣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元之「行政管理費」及甲方應收租金後、甲方應收租金、基本損耗及相關費用後即為乙方代僱駕駛報酬。

2. 甲方得委託第三人代為受領租車乘客給付之租金,並代為給付代僱駕駛報酬;於此情形,前述第一點所述之各時段租金總額,應以第三人提供之數據為準。

第四條 車輛保管

乙方於受領甲方提供之出租車輛時,應由甲方指定人員與乙方共同查驗車輛交付時之狀況,並做成書面紀錄存查。乙方應注意使用、保管甲方提供之出租車輛,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

乙方應隨時注意甲方提供出租車輛之外觀清潔,就車窗玻璃、擋風玻璃、後視鏡、車門、車頂、引擎蓋、行李箱蓋、車胎、鋼圈、前後保險桿等,均應維持清潔並注意有無損毀情形。

乙方應隨時注意甲方提供出租車輛之內裝清潔,除行車配備及甲方指定陳設之物品、標示外,不得任意安裝、陳設任何其他物品。

乙方嚴禁自行改裝甲方提供之出租車輛。

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之出租車輛,用於任何本契約以外之用途。乙方於事故發生需賠償車輛折舊費,上限為新車價兩成。

第五條 事故及保險

乙方提供駕駛服務予甲方之租車客戶時,如發生行車事故,應優先安置傷患、搶救、撥打 119 通報急救、設置故障警示、報警、通報甲方。所有行車事故均應依照保險相關程序處理(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不得私下與他人和解)。乙方於未經甲方同意前所為之任何承諾、責任之承擔、和解、捨棄,對甲方均不生效力。乙方應就任何行車事故,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事故經過、處理情形、後續進度。

保險之理賠以保險公司判定使否理賠為主,乙方不得異議。

第六條 雙方並無僱傭關係

乙方了解並同意,乙方僅係經甲方為甲方租車客戶代僱之駕駛,雙方了解並同意,乙方並非甲方之雇員。

第七條 合約解除

任一方若有違反以上規定(包括但不限於違規提供載送服務),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,並追究相關賠償責任。

第八條 準據法律及管轄法院

本合約之解釋與適用,應以台灣法律為準。雙方同意,因本合約所生爭議,應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第九條 合約修改

本合約如有未盡之處,應由雙方以書面補充之。

第十條 合約正本

本合約壹式貳份,由甲乙雙方各持乙份為憑。

 

立書契約人

甲方:**租賃有限公司

登記地址:**市**二路**

統一編號: *******

電話:02-*******

 

乙方: 

身分證字號:

電話:  

中華民國 107 04 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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