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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僱駕駛合作契約書 (uber)

代僱駕駛合作契約書 契約當事人 甲方 :**租 賃有限公司 乙方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駕駛   甲方因租車客戶於向甲方承租車輛時指示為租車客戶代僱駕駛,而乙方基於合作關係,同意提供甲方租車客戶代僱駕駛服務,經雙方協商後,同意簽訂本契約書如下,以憑遵守 : 第一條 駕駛資格 乙方切結其具備職業駕照執照,且須提出警政機關出具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( 及良民證 ) ,並應依甲方租車客戶之權益保障需求,不定時配合提出相關資料備查。 第二條 服勤事宜 乙方提供甲方租車客戶代僱駕駛服務時,應嚴格遵守交通法令,謹慎駕駛,不得危險駕駛 ( 包括但不於 : 酒後駕車、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後駕車 ) ,亦不得搭載違禁物品或任何具危險性之物品。 乙方不得沿街攬載乘客或物品。 乙方應注意保密租車客戶之個人資料,不得任意洩漏他人。 乙方因違反交通規則、相關法令、所生民刑事、刑事責任、均由乙方自行承擔。如乙方因提供甲方租車客戶代僱駕駛服務,致使甲方需繳納罰款或其他處罰時,各罰單款項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。 第三條 代僱駕駛報酬之計算及支付 雙方同意,關於乙方為甲方租車客戶提供代駕駛服務之報酬,應按下列計算及支付 : 1. 於各月份中(或於雙方同意之其他頻率),甲方租車客戶因乙方提供之代僱駕駛服務而給付之租金總額,於扣除新台幣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元之「行政管理費」及甲方應收租金後、甲方應收租金、基本損耗及相關費用後即為乙方代僱駕駛報酬。 2. 甲方得委託第三人代為受領租車乘客給付之租金,並代為給付代僱駕駛報酬;於此情形,前述第一點所述之各時段租金總額,應以第三人提供之數據為準。 第四條 車輛保管 乙方於受領甲方提供之出租車輛時,應由甲方指定人員與乙方共同查驗車輛交付時之狀況,並做成書面紀錄存查。乙方應注意使用、保管甲方提供之出租車輛,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 乙方應隨時注意甲方提供出租車輛之外觀清潔,就車窗玻璃、擋風玻璃、後視鏡、車門、車頂、引擎蓋、行李箱蓋、車胎、鋼圈、前後保險桿等,均應維持清潔並注意有無損毀情形